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6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得知妹妹杨某甲被其丈夫柏某某殴打,遂到被害人柏某某家用脚踢打柏某某,致其右侧2根肋骨骨折。2019年12月,杨某甲将柏某某起诉到法院提出离婚,2020年3月23日,被害人柏某某遂向民乐县公安局报警。经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0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柏某甲、柏某乙、马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柏某丙、钱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民)公(司)鉴(临床)字〔2020〕0129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起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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