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村委**村**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请人挖鱼塘后将淤泥堆积在路上,堵住了被害人候尚学赶鸭子的去路,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杨某某对候尚学进行了殴打。经鉴定,候尚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杨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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