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6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姚千户屯村麦田面食小吃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因田某某出轨发生口角,后杨某某使用擀面杖打田某某后背、胳膊和手,将田某某右手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右手中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被害人田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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