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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3041979********,户籍所在地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号,现住址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庄**室,秦皇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无前科,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亚明,河北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16日上午,被害人董某甲及另一名工人因代表其施工队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款而爬上秦皇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杨各庄村返迁房工地的一座塔吊,后被相关部门人员劝解下来。中午,董某甲及其他在场人员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吃过饭后回到其所住的北戴河火车站附近的水韵宾馆客房休息。下午十七时左右,秦皇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秦皇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董某乙带领数十名社会人员来到水韵宾馆,强行将被害人董某甲、王某某及张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用数辆汽车分别载至北戴河火车站西侧、牛头崖大集附近的铁路旁一处空地。下车后,杨某某、董某乙等人持铁管分别对董某甲、王某某二人进行殴打,将二人的腿部打致骨折,后将董某甲、王某某及张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用车送回北戴河火车站附近。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甲右胫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左腓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否伤害二被害人身体,现有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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