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0时许,杨某某与侯某某、王某某因言语冲突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侯某某被打伤,侯某某伤情经赵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右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自行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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