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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沿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凌晨4时许,杨某甲一人在家饮酒,其兄长杨某戊回家后,杨某甲喊杨某戊去帮忙处理矛盾,二人因此发生争吵,杨某甲拿出跳刀将杨某戊刺伤。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戊腹部被刀刺伤并左侧液气胸的损伤系轻伤二级。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2.证人谢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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