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街**乡**村**组**号,工作单位:浙江省安吉县**家具厂,现暂住该厂员工宿舍**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在安吉县**镇**家具厂**宿舍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互殴,致使赵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得到了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积极赔偿损伤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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