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村**路**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的士车司机)在三亚市同心家园一期的菜市场附近接到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开始让杨某某送其到三亚市商品街,走到春光路时刘某某改让杨某某去美丽之冠。达到美丽之冠后,刘某某接到朋友的电话后,让杨某某送其到三亚市东岸村某地方继续喝酒,杨某某将刘某某送到东岸村附近,刘某某又说地方不对,又让杨某某继续开车照着手机导航走,还说不差钱,如果杨某某不按照他的指示走就要投诉他,杨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开车,但每次到的地方刘某某都说不对,让杨某某继续往前开,就这样一直走了约两个小时也没有找到刘某某所说的位置,于是刘某某再让杨某某送其到美丽之冠,出租车到了美丽之冠大门大约二十米左右时,杨某某按照出租车上的打表数额要求刘某某支付人民币180元钱车费,刘某某以杨某某故意绕路为由拒绝支付,二人发生争执,刘某某在未支付车费的情况下离开出租车,杨某某开车拦住刘某某,刘某某再次离开,杨某某再次开车拦住刘某某之时,出租车撞到刘某某,随后两人开始相互殴打,殴打期间杨某某从出租车的后车厢内拿出的钢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某头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1月13日,杨某某向刘某某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一根;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报案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频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由于被害人刘某某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乘车费用,过错在先,且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钢管一根予以发还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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