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未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小组,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师范附近的一处民房(门牌号不详)。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程某某与被害人卓某某存在矛盾,2018年7月26日2时许,潘某某、梁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和程某某同卓某某约定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望海国际广场侧面通道处见面,潘某某看见卓某某一方有男生在场,遂让梁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约十多分钟后杨某某(来的路上捡了一块长形铁皮拿在手上)赶到,在双方交谈的过程中,潘某某、梁某某与卓某某扭打起来,杨某某遂用拿在手上的铁皮砍伤了卓某某的左手手腕。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邓小李
检察官助理:谢 杨
书 记 员:董新颖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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