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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路**门口与向其讨要工钱的被害人苏某某发生口角,后杨某某用手击打苏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出血受伤。经鉴定,苏某某鼻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0月15日,杨某某通过向被害人苏某某赔偿损失获得了其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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