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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白庙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往襄南监狱化肥厂运倒垃圾时,与门卫肖某某及其妻子朱某某因为厂门管理问题发生口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肖某某在与杨某某相互肢体冲突的过程中右脚踝受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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