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因承揽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消防工程一事产生矛盾。2014年7月9日晚,杨某某邀约张某某(已去世)、王某某(已去世),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房间内,手持木棒击打梁某某的头部和腿部,致梁某某左膝盖关节、左额部、右耳廓、左肩部及左上臂受伤,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两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案发后,杨某某与梁某某于2014年8月7日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案最高追诉期限为五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已超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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