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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镇**村。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7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母亲彭某某因土地纠纷与邻居谭某某发生冲突,杨某某听闻此事之后对谭某某心生怨气。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麻城市白果镇四山庙村谭家洼谭某某家附近对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谭某某肋骨骨折、牙齿脱落。经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谭某某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当事人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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