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0********,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路**楼**楼**号。2019年12月13日因殴打他人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江麓医院急诊大楼通道处,因停车问题与医院保安龚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将龚某某推倒在地后将其致伤。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及湘雅附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所受损伤为左3、4前肋骨折,右5前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被害人龚某某支付了赔偿款共计14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