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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省**大队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公共户**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赖某某因债务问题与简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宿舍**幢**室内发生口角。简某某电话通知其丈夫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赶回家与被害人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赖某某不慎倒地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往被害人赖某某的胸口踹了一脚,致被害人赖某某肋骨骨折两处等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案,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简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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