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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漳浦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家门口,因农田灌溉问题与其妻弟刘某甲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其家门口拾起一把矮木凳要殴打刘某甲时被其妻子刘某乙拉住,后该把矮木凳被前来劝架的邻居刘某丙抢走。接着,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用右拳头殴打刘某甲的脸部,致刘某甲的鼻子和眉毛处当场流血。经鉴定,刘某甲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赔偿刘某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又系亲属关系,杨某某又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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