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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城郊乡**村**组,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村**号**栋**室。2020年5月15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批准逮捕, 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村欢歌圣地KTV门口与该KTV老板许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许某某左侧髌骨骨折、头皮裂伤、软组织挫伤。被害人的损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破案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4万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万元,均已获得被害人许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城关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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