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现住民勤县**镇**有限公司院内,群众。2016年7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6日晚,民勤县**镇**街**巷居民吕某某(另案起诉)与民勤县**招待所负责人李某某(已故)等人在招待所内饮酒。当晚23时许,吕某某在迎宾招待所门前的啤酒摊上无故将正在打牌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颈部捣了一拳,杨质问时与吕发生争执,吕某某用拳头在杨某某的胸部、头上乱打并将其推搡倒地继续实施殴打,杨某某为避免被吕继续殴打,起身持一木凳乱耍后扔出将吕某某致伤。之后吕某某又将杨某某打倒在地并与随后赶来的李某某两人在杨的头部、身上用脚踢踏,吕又捡起一把木凳在杨某某的头部砸击。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吕某某的伤情为:右眼挫伤、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变、右眼睑裂伤等;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杨某某的伤情为:右侧额叶多发脑挫裂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枕部及左枕部皮下血肿、双眼睑淤血、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吕某某的损伤为轻伤;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重伤。案发后,经调解吕某某赔偿杨某某医药费等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自己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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