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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9********,汉族,文盲或者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镇**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金某某等人到李某某的**火锅店吃饭,在等其他人过程中,二人便在店内观看他人打麻将,后发生争吵,杨某某抓起麻将砸向金某某,将金某某额头及牙齿打掉,经鉴定,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能达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某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对方15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害人进行调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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