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 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1月22日1时许,被害人许某某醉酒后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住的肇东市九道街北冰涌泉洗浴中心777 号房间索要欠款时,发生争吵厮打,杨某某将许某某打伤后逃走。经鉴定:许某某右侧第7、8前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许某某向肇东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报警,肇东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工作人员接警后,2019 年1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 年12 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肇东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现杨某某与许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建议书;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薛某某、郑某某证言;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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