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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1********,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栋**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16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CU****白色雪铁龙轿车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小学外,并将车停放于檀小路禁停区内,导致被害人鄢某某驾驶的川CQ****白色现代轿车无法正常通行。杨某某与鄢某某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杨某某殴打鄢某某致其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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