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陵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金飞,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音乐餐吧内,因琐事同陈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采用拳头击打面部的手段,将陈某某打伤。
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右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鼻骨骨折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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