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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03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现住蒲城县**镇**市场**区,系蒲城县**医院职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蒲城县迎宾路银河KTV内唱歌时与惠某某、刘某某一起前往米某某等人所在的包间唱歌喝酒,后该杨与米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拳殴打米某某,将米某某两颗前门牙打至根骨骨折,后经鉴定米某某伤情够成轻伤二级。杨某某到案后对其故意伤害米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系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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