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科学研究院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址通渭县**镇**村**号,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7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杨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腹部及背部,并用膝盖顶刘某某臀部,致刘某某腰1-3推体左侧横突骨折。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和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因家庭琐事引发,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