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构罪不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31日17时许,杨某某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岳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均有伤情。经鉴定,岳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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