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胡冬梅、谢桑榆,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栋**-**的家中,与暂住于此的大学同学被害人胡某某因杨某某向胡某某索要口罩但胡某某未给,双方就此发生争吵,后杨某某在争吵过程中使用右手拳头击打胡某某左眼位置。胡某某前往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左眼眼球钝挫伤、左眼高眼压症、左眼视神经损伤、左眼视网膜震荡伤等。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胡某某左眼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陪同被害人胡某某前往渝北区中医院就诊过程中,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某现已赔偿胡某某损失9.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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