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53********,汉族,大学本科,集安市人,系集安市**局退休人员,住集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德日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集安市**局大门前,因过往纠纷而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辱骂并撕打在一起,杨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上,致王某某头部先着地。经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1书证:(1)抓获、破案经过(2)前科证明(3)和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监控说明、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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