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6********,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凯里市宁波路**小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害人明某某等人到雷山县丹江镇“老歌”酒吧喝酒。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明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某某用一把水果刀将明某某左肩部刺伤。经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报案并将明某某送往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543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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