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7********,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在榕江县**镇“**”夜市吃宵夜的过程中,杨某某到邻桌找吃宵夜的朋友喝酒,与邻桌的被害人潘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拉扯,致杨某某被推倒地,经双方朋友劝阻后,双方不再争吵,后潘某某找杨某某喝酒讲和时,被杨某某用喝酒的手提玻璃杯砸了头部一下,致使潘某某受伤。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潘某某医药等费用总计38000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