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4时许,李某某与许某某在阳西县儒洞镇红砖镇酒吧门口处发生口角,后两人相互扭打在一起,被害人陈某某上前踹了一脚许某某,致使许某某倒地受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见陈某某踢打许某某,上前与陈某某扭打在一起,在杨某某与陈某某相互扭打过程中,杨某某与陈某某抱着一起从酒吧门口阶梯摔倒在地,致使陈某某脚部受伤。经阳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许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陈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58000元,陈某某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杨某某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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