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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0时许,邝某某因财产纠纷起诉前妻赵某某,在庭审结束后,邝某某追逐赵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邝某某殴打赵某某面部,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赶来制止,邝某某用手持的文件摔打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抱起邝某某将邝某某摔倒在地,造成邝某某肋骨受伤。经法医鉴定,邝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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