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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9********,白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系**大学**学院讲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小区**期**栋**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9 日22 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内,因家庭琐事,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纠纷,在该栋楼单元门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父亲在劝阻被害人杨某乙回家过程中被推倒,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误认为被害人杨某乙伤害其父亲,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到单元门口,用菜刀将被害人杨某乙的左臂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经民警通知到公安机关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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