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5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27日)。
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3日20时许,杨某某与蒋某某到永善县溪洛渡镇新春村望天楼一社家中去谈他们的家庭琐事和女儿的抚养问题,因杨某某把蒋某某的母亲气晕了,蒋某乙知道后与杨某某发生抓扯打架,在抓扯的过程中致蒋某乙的左手膀子处脱臼。蒋某乙的此次受伤经永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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