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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华蓥市**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饮酒后,来到肖某某(系杨某某前妻,二人离婚后同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居住的卧室内,与肖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随即杨某某到客厅拿了一把水果刀到肖某某卧室内将肖某某左大腿划伤。2020年3月23日,经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肖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杨某某不予处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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