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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号楼**单元****门,工作单位:四平市****,职务: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楼**号楼和**号楼之间的道上遇见被害人殷某某,殷某某看杨某某面熟就问杨某某你是开出租车的吗?杨某某说我不是就反问殷某某你啥意思吧我叫杨某某,殷某某一听他叫杨某某就想起其二姐和他说的杨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就对杨某某说你也太不够意思了兔子不吃窝边草你和张某某怎么回事,杨某某就说我两没事,这时殷某某就用手里拎着的方便袋装的香瓜打在杨某某脸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就上去一拳打在被害人殷某某鼻子上将殷某某鼻子打出血,又一顿拳脚将殷某某打倒后被人拉开,殷某某就给其二姐殷某甲打电话,其二姐和其二姐夫王某某来到现场殷某甲与杨某某又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这时阳光派出所民警也到达现场将杨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

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殷某某的伤情:(1)殷某某胸部的损伤致左侧第4、5、6肋骨,右侧第7、8、9、10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被害人殷某某在2019年**月**日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当日赔偿被害人殷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殷某某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并表示不再追究杨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拳脚殴打他人致其轻伤两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殷某某经济损失65000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殷某某的谅解,被害人殷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杨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为了达到刑事和解的效果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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