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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刘婷,周至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周至县**镇**村**门口,因琐事与某某某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拳头在某某某胸口打了一拳,致某某某胸骨骨折。经陕西省周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胸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4.5万元,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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