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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现住涪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杨某某携带一把菜刀到周某某(本案被害人,男,48岁)家找被害人周某某索要债务。两人见面后发生口角,被不起诉杨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周某某额部、左手腕等处砍伤。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杨某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在不完全性缓解期,其在本案中的故意伤害行为被评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作案用菜刀一把,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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