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6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其子尹某某与健身教练余某某存在纠纷,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百年阳光健身房内找被害人余某某进行理论,杨某某与余某某见面后随即发生争吵,杨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抬手殴打余某某身体。当杨某某看到尹某某与其同学来到开发区百年阳光健身房内时,杨某某抬手打了余某某脸部一下,尹某某用脚踹余某某肢体,这时周围其他人动手参与殴打余某某。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鼻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部、右手中指部及文证材料记载的左大腿部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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