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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妻子郭某某到宣化区大东门宣赤路南家家悦超市购物。内保人员王某某怀疑顾客郭某某在家家悦超市实施盗窃,在郭某某将要离开超市时,将郭某某喊住,要求对郭某某进行检查,遭郭某某拒绝。上厕所回来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要求调看监控,还原事实真相。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在去监控室途中发生争执,杨某某用拳击打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右眼部、鼻骨软组织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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