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5********,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26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其妻张某某等人在临清市邮政局对面胡同内红蜻蜓歌厅唱歌期间,临清市九龙小区居民马某某因故在该歌厅内走廊处和张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某某从歌厅内出来用无线话筒将马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存在头皮血肿,左前顶部挫裂创口,伤情为轻微伤。后马某某在住院治疗上述伤情期间,发现其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该伤情的成伤原因、过程,其本人不能自述,亦无其他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事实仍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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