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日照市**酒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宿舍**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9月25日3时许,杨某某与贺某某在本市市南区**路**号**酒店员工宿舍内,因故发生争执,后杨某某持马扎将贺某某右肩打伤。杨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法医鉴定:贺某某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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