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排**,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在位于本市迎泽区永祚寺路食尚街的八哥酸辣粉店,被害人李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找其理论,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翁某某出来帮忙,二人一同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殴打,期间被告人翁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李某某面部进行击打,导致被害人李某某鼻子处当场出血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杨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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