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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琐事在应县**串吧(现为“**”)的厨房里面用菜刀将被害人段某某(**)、孔某某(**)砍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段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段某某本人申请、应县公安局决定,重新对段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2018年8月21日,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段某某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已与被害人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害人段某某希望政法机关不要追究杨某某的法律责任,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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