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职业技术学院上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在襄汾县**镇**村卢某某家,赵某某(另案处理)与时某某玩牌时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某某打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后杨某某将时某某致伤。经鉴定,时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时某某,并取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卢某某、臧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时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在校学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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