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晚,宋某某酒后持刀在南丹县六寨镇街上先后追砍陆某、蓝某、林某某等人。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看到朋友圈得知该情况后,想到宋某某经常酒后闹事,并且蓝某是其表哥,于是气不过,从家持一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到六寨街宋某某家门口,直接将宋某某砍伤。经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4月24日,杨某某与宋某某相约到南丹县公安局六寨派出所进行调解,由杨某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0800元给宋某某,宋某某同意谅解杨某某。本案为邻里纠纷,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杨某某的菜刀,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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