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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号,住成都市郫都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单元外的道路上,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抓扯,抓扯过程中杨某某将肖某某推倒在地,导致肖某某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4日立案,经电话通知后杨某某自动到案,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月7日,杨某某获得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取得谅解且无前科、不吸毒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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