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晚,在昌黎县**乡**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门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温某某吐了一下口水,之后二人动手打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温某某打伤,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与被害人温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温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且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真诚认罪、悔罪,表示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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