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村委会协调与**社区**村**栋租户之间关于水电管理权的问题。因协商未果,李某某回到**社区**村**栋,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居住的**村**栋**房的电闸关闭,杨某某出门看到之后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一拳,致其鼻骨骨折。案发后,李某某之妻许某某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杨某某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双方自行调解,2020年7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收到杨某某家属赔偿,并对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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