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村委会协调与**社区**村**栋租户之间关于水电管理权的问题。因协商未果,李某某回到**社区**村**栋,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居住的**村**栋**房的电闸关闭,杨某某出门看到之后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一拳,致其鼻骨骨折。案发后,李某某之妻许某某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杨某某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双方自行调解,2020年7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收到杨某某家属赔偿,并对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