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泽县**站**,户籍地张掖市甘州区**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许,在甘州区滨河新区**园**号楼**单元**室,杨某某因怀疑其妻许某某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酒精浇在许某某头上并点燃,致许某某受伤。经甘州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杨某某支付许某某医药费1万元,并向许某某支付2万元补偿款。2019年10月17日许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同日二人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经过调解,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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