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住自贡市高新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门前公路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因行车变道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某下车后将手伸入杨某某驾驶车辆的驾驶室内用手先行殴打杨某某面部,杨某某继而下车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杨某某用右手抓住王某某肩部,伸出右腿将王某某绊倒,导致王某某左膝着地受伤。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6日,杨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杨某某支付赔偿款1.6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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